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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有機農業促進法」第6條第 2項及第7條所稱「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 土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4.26. 農糧字第1101068693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6日
    一、核釋「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稱「公有土地或國
      營事業土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發布前,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
      業土地所訂租約,已給予租金優惠或租期保障者,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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