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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4.27. 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主旨:「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名稱並修正為「司法院指
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
如附件。
附件-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 附件-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修正對照表 附件-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