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 之核計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5.11. 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者,為保障其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其請生理假「 1日」,應依該次輪班起始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