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 金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28. 台內民字第11002222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8日
    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
    金額」,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
    定金額」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金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