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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件,以函通知准予備查時,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注意
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5.24.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157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4日
主旨: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核定各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得使用遠
距訊問或線上報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刑事遠距擴大作業要點第 3點第 6款、第 5點規定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部分
地區或全國發布第三級以上警戒時,少年法院處理下列事項,得使用
遠距訊問:
(一)少年刑事案件:
1.行準備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2.行審理程序中,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為輔佐之人、告訴人、告
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亦得
使用遠距訊問。
3.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提解少年被告到場
時,包括偵查中聲請羈押、審判中經拘提、通緝到案及移審
(含起訴送審)等少年被告之訊問,均得使用遠距訊問。此
部分本院 109年 3月 9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6407號函
,應予補充。
(二)少年保護事件:
1.行調查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2.行審理程序中,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輔佐人、少年調查官外,亦得使用遠距訊問。
3.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將少年護送到場時
,包括經同行、協尋到案及案件移送等少年之訊問,均得使
用遠距訊問。
(三)少年事件之審前調查(含訪視)及各類保護處分之報到執行,
得視個案必要情形,採取線上或視訊方式辦理,減少接觸、避
免群聚,以防堵疫情蔓延。
三、處理少年事件時,請斟酌本院 109年 3月 5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0
6073號函訂定之「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
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及本院相關函示意旨,採取減少接觸、
避免群聚感染之相關措施。
四、本院相關函文:
(一) 109年 3月 5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06073號函訂定「各級法
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
防疫措施」。
(二) 109年 3月 5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06072號、 109年 3月 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6407號、 110年 5月24日院台廳刑
一字第1100015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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