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詢「『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設施 BOT及 遊艇泊區OT委外興建營運移轉案』促參案,其公共藝術設置之政府採購法 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3.19. 文藝字第110300757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9日
    一、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10年 3月 4日漁一字第1101251620號函
      。
    二、有關依促參法辦理之 BOT案,其公共藝術設置議價及簽約事宜之權責
      歸屬, 依本部 102年 5月 1日文藝字第1021011560號函:「公共藝
      術之設置為『公法』上之義務,應由興辦機關辦理,該民間機構如因
      設置公共藝術而有增加其負擔之情形者,則屬其與興辦機關間權利義
      務關係,可另於投資契約明訂。」,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屬
      本案公共藝術興辦機關,並已透過投資契約與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約定辦理公共藝術相關事宜。
    三、茲因本案雙方已簽訂投資契約在案,相關公共藝術行政流程,亦已轉
      由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如有其他責任歸屬問題,宜由
      雙方本於權責及契約約定妥為認定執行;惟本案興辦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倘公共藝術設置程序涉及公部門權限者(如登錄政
      府電子採購網等),仍應由興辦機關負責,以符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2條等相關法規內容。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