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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參案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後用地續處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5.06. 台財促字第11025511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6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後用地續處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0年 5月 3日台內地字第1100272195號書函及本部國有財
產署同年 4月30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00012990號函辦理;兼復貴事務
所同年 4月16日、同年月20日城字第 1100416-1號、 1100420-1號函
。
二、促參案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已變更編定用地需否恢復為原使用地
類別及已撥用取得土地後續處理方式,促參法無規範,經洽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說明如下: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及使用管制相關事宜,應由地方政府釐清
依法妥處。內政部已請臺東縣政府儘速查明釐清,依法妥處逕
復貴事務所在案。
(二)有關撥用國有及省有土地,契約解除或終止所涉國有土地,應
由管理機關本權責收回,依國有財產相關法規處理;至省有土
地,應配合精省依法移轉為國有,由管理機關併其他國有土地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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