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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10.05.07起停止
適用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5.07. 勞動條1字第11001302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7日
主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5年 8月28日台(75)內勞字第436528號函
釋示,原適用工廠法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
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廠(場),在本部依法指定適用勞動
基準法前,仍暫繼續適用工廠法。查工廠法業於 107年11月21日廢止
,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 1字第3770
4 號函釋示,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
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因函釋內容所引用之工廠法業已廢
止,且雇主非有法定事由,尚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爰本函釋停止
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 8月17日台(82)勞動 1字第4833
3 號函釋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前已依工廠法之規定訂定
「工廠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應依該法第70條規定訂立「工
作規則」。因工廠法業已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5年 9月23日台(75)內勞字第442697號函
釋示,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
期間工資。該函釋係針對個案解釋,為免誤以為通案解釋,爰本函釋
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 2月 6日台(80)勞動 1字第0302
6 號函釋示,關於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專職服務義務之處理方
式,因「專職服務」定義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六、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年 1月16日(74)台內勞字第281736號函
、76年 5月 2日台(76)內勞字第491780號函,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第17條、第78條、第79條業已修正,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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