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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旨揭銓敘部110年5 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生理假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5.11. 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影本1份,
       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旨揭本部11
      0 年 5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
      1 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
      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 1日給假。
    二、依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
      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日,不併入病
      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條規定,
      公務人員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依該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為上
      開生理假之申請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
      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據上,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
      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
      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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