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補充說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14. 經商字第110020205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4日
    本部 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 10702429010號函補充說明
    一、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
      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10日,提名股東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 1款參照)。倘董事候選人名
      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又受理期間
      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而董事會前已決議通過其提
      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毋庸再召開董事會(本部 107年12月
      21日經商字第 10702429010號函參照)。
    二、本部上開函係為簡化董事會程序所為之說明,惟不論股東有無於受理
      期間提出董事候選人,倘董事會前已決議形式認定通過其提名人選,
      而無變更該名單之需求時,似無由董事會再為決議必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