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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三 一九二號函、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七六)台財證(三)第四六七號函、 七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一號函、七十六年十月 二十一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六號函、七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七 八)台財證(三)第二三七二號函、八十年八月一日(八)台財證(四) 第二一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4.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1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4日
    主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三
       )第三一九二號函、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七六)台財證(三)第
       四六七號函、七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一
       號函、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六號函
       、七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七八)台財證(三)第二三七二號函、八
       十年八月一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一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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