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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三
一九二號函、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七六)台財證(三)第四六七號函、
七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一號函、七十六年十月
二十一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六號函、七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七
八)台財證(三)第二三七二號函、八十年八月一日(八)台財證(四)
第二一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4.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1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4日
主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三
)第三一九二號函、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七六)台財證(三)第
四六七號函、七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一
號函、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七六)台財證(三)第一五六號函
、七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七八)台財證(三)第二三七二號函、八
十年八月一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一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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