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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七四)台財證(一)第000五三號函及七
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七六)台財證(一)第0一0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8. 金管證審字第11003623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8日 主旨: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七四)台財證(一)第000五三號
函及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七六)台財證(一)第0一0三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