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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七四)台財證(一)第000五三號函及七 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七六)台財證(一)第0一0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8. 金管證審字第11003623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8日
    主旨: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七四)台財證(一)第000五三號
       函及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七六)台財證(一)第0一0三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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