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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第四
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一三三五號函
、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六四號函、八十年八
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10.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3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0日
主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
)第四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
一三三五號函、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
六四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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