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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經聽證作成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之行政救濟程序,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6.21. 台內營字第110080934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1日
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經聽證作成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行政救濟程序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權利變換計
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
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
請行政救濟,是為權利價值異議之訴願先行程序。
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聽
證結果作成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土地所有權人對核定之權
利變換計畫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行政救濟程序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免再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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