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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 8款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 107年度期
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6.24. 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4日
一、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
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
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追溯調整 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
盈餘者,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
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 8款規定,列為計
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廢止本部109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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