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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旺旺龍選物販賣機之相關評鑑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13. 經商字第110020199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3日
所詢旺旺龍選物販賣機之相關評鑑疑義。
一、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4條第1項之電子遊戲機定義內容,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應向本部申請評鑑分類,由評鑑委員會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倘
經評鑑為「益智類」或「娛樂類」之電子遊戲機,依本條例第 5條規
定,僅得於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內營業;
惟倘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則其擺放之營業場所即不受本條
例之限制。
二、早期具有保證取物功能之夾娃娃機,經評鑑分類為「非屬」電子遊戲
機,惟嗣後於評鑑委員會議中,發現部分業者設定較高的保證取物金
額以吸引玩家,已具射倖性,爰如經評鑑該機具具射倖性,即被評鑑
分類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是以,所詢第 260次會議評鑑之「旺
旺龍選物販賣機」,雖具有保證取物功能,惟經評鑑委員會議決定,
其評鑑分類結果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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