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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內部以 2小時無開口防火時效牆壁隔間區
劃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6.22. 消署危字第11011113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2日
主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內部以 2小時無開口防火時效牆壁
隔間區劃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6月16曰高市消防危字第11033061900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本案係為某新設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則其究係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之獨立專用一層建築
物之室內儲存場所檢討設置,抑或依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建築物之
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檢討設置,應先予以釐清。
三、依管理辦法第21條設置之室內儲存場所,倘內部以 2小時無開口防火
時效牆壁隔間區劃,分別儲存不同種類公共危險物品,尚無違反管理
辦法規定;至其保留空地寬度應自該室內儲存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
外牆之設施外側起算。
四、另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20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
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且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管理辦法第23條定有
明文;依來函所述,本案顯已逾前述管制量20倍以下之規定,應無管
理辦法第23條之適用。
五、另所詢場所標示板之設置方式,以設置於主要出入口或明顯易見處,
能明確區分儲存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名稱及數量等內容為原則,俾
提醒廠房人員及救災人員注意相關安全事項及採取適當應變作為。因
事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請依權責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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