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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
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規定須辦理抽籤者,其抽籤方
式建議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6.22. 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2日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
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規定須辦
理抽籤者,其抽籤方式建議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機關成立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爰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
第15條之 1規定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之廠商,其抽籤屬評選廠商程序
之一環,而屬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權責;其執行程序係由機關或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條(公平公開程序
)及第 6條第 2項(不違反採購法範圍之適當決定)規定本於權責核
處。
二、機關辦理採購,涉及評選者〔例如依採購法第52條第 1項第 3款及第
56條採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
項第 9款至第11款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 規定辦理抽籤者,為避免爭執,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抽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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