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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 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規定須辦理抽籤者,其抽籤方 式建議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6.22. 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2日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
       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規定須辦
       理抽籤者,其抽籤方式建議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機關成立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爰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
      第15條之 1規定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之廠商,其抽籤屬評選廠商程序
      之一環,而屬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權責;其執行程序係由機關或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條(公平公開程序
      )及第 6條第 2項(不違反採購法範圍之適當決定)規定本於權責核
      處。
    二、機關辦理採購,涉及評選者〔例如依採購法第52條第 1項第 3款及第
      56條採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
      項第 9款至第11款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 規定辦理抽籤者,為避免爭執,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抽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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