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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稽徵機關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6.24. 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4日
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案件,獲授權之該管稽徵機關得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約定,以該申請案件
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受控交易結果是
否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內;受控交易結果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
交易範圍內之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該申請案件涵蓋期間個別年度交易結
果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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