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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本部92年10月23日
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21. 台內戶字第11002421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
民身分者,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本部
92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29日原民綜字第1100014844號函(如附
件1影本)、法務部110年3月9日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函(如附件2
影本)辦理,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23日新北民戶字第109
2281396號函。
二、本部92年10月23日旨揭函略以,針對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
項規定改從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改姓前所生子女如不欲取得原
住民身分,無須隨同改姓。
三、查民法於 96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增訂姓氏變更相關規範,爰本部92
年10月23日旨揭函配合檢討。又依上揭法務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復
意見,個人之從姓倘無涉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或喪失,自應回歸民法第
1059條之規定。是以,如當事人係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從其
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則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結果
,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爰本部92年10月
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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