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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出境未滿2年之遷出(國外)登記開放異地辦理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18. 台內戶字第11002424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建議出境未滿2年之遷出(國外)登記開放異地辦理1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3月9日屏府民戶字第11007749200號函。
二、有關旨揭建議,經於110年3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108557號函調查
各縣市政府意見,咸認遷徙業務不宜開放異地辦理,主要係居住事實
查證不易且易增虛報遷徙、重複設籍及戶籍逕遷戶所之情事發生,亦
有影響基層選舉公平性之虞。又實務上,各區域街路門牌疑義(如誤
植或異體字等情事),抑或有因各地特殊性質(如三峽台北榮譽國民
之家、原住民文化園區等,有遷入人員之親屬資格限制,或遷入新竹
市東區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宿舍者,須檢附該園區管理局核發之居住
證明),恐易造成受理錯誤,衍生後續處理困擾。
三、另出境未滿2年,是否開放異地辦理1節,計有14個縣市不同意,主要
係因目前本部已開放出境未滿 2年可由當事人或戶長用自然人憑證線
上申請辦理遷出登記,已非常便捷。此外,考量遷徙態樣種類眾多,
倘僅就出境未滿 2年部分開放異地辦理,恐造成民眾誤以為所有遷徙
登記皆可異地辦理,易導致民眾及戶所人員混淆,反生爭議,引發民
怨。是以,有關出境未滿 2年之遷出(國外)登記,仍以現行作業方
式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屏東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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