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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
假實施期限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7.12. 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
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 3個月內請畢。但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按公務人員現於 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
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之「因應COVID
–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
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 COVID–19防疫期間,
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
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
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
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
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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