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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4項規定,同條例
第7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 6%範圍
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
入課稅,爰廢止本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自108年5
月17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19. 台財稅字第110040077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9日
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同條例第7條
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
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爰廢止本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自108年5月17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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