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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10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所定,實施
產品抽樣、進行實地評估及監督試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等相關業務
包含透過遠距方式執行相關業務者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0.07.19. 經標一字第110100107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9日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實施產品
抽樣、進行實地評估及監督試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等相關業務,包含
透過遠距方式執行相關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