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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 1項第2款所稱監控態樣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7.27. 金管銀法字第1100139651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監控態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本事業)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
      特徵,並參照內部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就附件所
      列之態樣例示,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事業本身之監控態樣,以有效
      辨識可能為洗錢、資恐或武擴之警示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監控態樣例示.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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