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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 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
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
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7. 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第 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
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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