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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交易 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 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 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7. 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第 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
    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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