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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倘以外國文字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是否須另
檢附中譯本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7.12. 經商字第110024186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2日
公司倘以外國文字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是否須另
檢附中譯本疑義
一、按公司登記辦法第 5條第 1項與第 2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
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第 1項)。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
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第 2項)。」是以,旨揭議事
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係於必要時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本部10
4 年 3月16日經商字第 10402404320號函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不再
援用。
二、又股東會使用之語言不以國語為限,倘無礙於股東彼此間之理解與溝
通,以外國語言或方言溝通尚無不可,另基於相同法理,本國公司董
事會董事之發言亦不以國語為限,是以,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自不
以中文記載為限,本部 103年 4月 2日經商字第 10302021200號函與
103 年 8月 4日經商字第 10302072010號函應以中文記載為限之部分
,不再援用。惟依上揭辦法,有關議事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仍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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