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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條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7.29.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25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9日
一、復貴局110年7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3877號函。
二、有關34年 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條條文,於不同出版品有
「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及「
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六十」兩種版
本1節,經查本部尚無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原始檔案。
三、另依本部63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 573693號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
則第25條規定,住宅區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不得超過十分之六
。有關適用34年 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之個案建蔽率疑義,因
無該規則原始檔案可稽,建請綜合考量貴市當時都市計畫規定及同時
期執照核發內容逕予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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