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依釋字第 805號解釋意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法前,除有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7.27.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21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主旨: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依本院釋字第 805號解
釋意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完成修法前,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
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0年7月16日公布之釋字第 805號解釋,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下
稱少事法)第36條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
宣告少事法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
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
內,依解釋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
正少事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
,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到
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附件1);其方式則應特別斟酌少事法立法
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二、前開解釋指出,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性質上固然有別
,然其被害人於不牴觸少事法立法目的之範圍內,應享有一定之到場
陳述意見之權利。立法者於少年保護事件相關程序所為規範,最低限
度應使被害人於程序進行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非有正當事由且
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不得一律予以排除。至少年法院就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特別斟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
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三、為落實上開解釋意旨,提供現行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關被害
人之規定與措施供參 (附件2);衡酌有無正當理由而認為不適宜時
,應注意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審慎
為之。
附件1-釋字第805號解釋.pdf
附件2.pdf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