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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
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
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
易有關之行為依該法第9條規定辦理,自110年9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8.18. 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一、本院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院臺法字第一0六00九一六一二號令
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地政士及
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依該法第九條規定辦
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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