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同條第
3項第5款所稱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8.18. 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
(二)上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適用之交易型態: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
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
務。
(三)指定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不適用第
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