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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同條第 3項第5款所稱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8.18. 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
      (二)上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適用之交易型態: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
         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
         務。
      (三)指定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不適用第
         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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