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
      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
      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
      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
      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14條第 1項規定
      無涉。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
      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
      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
      。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依銓敘部 112.01.19. 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