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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南市政府函詢「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審議權責機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6.15. 文藝字第1103015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5日
    一、復臺南市政府 110年 5月27日府文藝字第1100657251號函。
    二、本案就所提資料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屬經費逾新臺幣 5億元之公有建
      築物興建工程,因工程基地位於臺南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下稱本辦法)第 4條規定,本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機關得由貴
      府或本部公共藝術審議會擔任。
    三、另依本部 103年 6月12日文藝字第1031012905號函示內容略以:工程
      內容如屬建造經費逾 5億元之公有建築物,依本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
      定,得送請地方政府審議,以兼顧地方景觀風貌發展。
    四、綜上,本案依本辦法規定,得由臺南市政府或文化部公共藝術審議會
      進行審議,惟因本案前已送本部排入審議,如有改由貴府審議之需求
      ,請再來函敘明理由及必要性,俾利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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