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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公開徵選說明會因應
防疫作為」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6.23. 文藝字第1103016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3日
一、復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110年 6月10日花動保字第1100002315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採公
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
三、因本辦法並無明訂公開徵選說明會辦理之形式,且此變動非屬本辦法
第14條規定須送審議會重新審議之項目,又係為配合防疫措施調整之
應變方式,興辦機關應可本於權責調整,確保參與徵選者充分瞭解該
案內容,後再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於徵選結果報告書內列入補充公
告及相關紀錄,送審議機關核定;惟為表尊重,建議花蓮縣動植物防
疫所可先行告知審議機關相關調整方式,俾利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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