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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形意藝術空間有限公司函請本部協調「公共藝術設置案受疫情影響之
估驗請款」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7.13. 文藝字第1103019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3日
一、復形意藝術空間有限公司 110年 7月 1日形意字第 1100701號函。
二、參酌本部 105年 4月28日文藝字第1053012025號函示內容,如案件已
在履約執行階段,屬履約疑義,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雙方所定契約,
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或逕洽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三、因本案函詢內容屬契約執行之履約疑義,尚無涉及公共藝術設置相關
法令疑義,爰建議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或另函詢問政府採購
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四、惟考量本案係因疫情影響及防疫所需,致民眾參與計畫無法如期辦理
,衍生後續履約請款問題,實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
事由。故建議貴公司彙整相關佐證資料並向興辦機關提出充分說明,
俾利雙方進行契約變更及分案撥款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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