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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蘇伊士新創建廢物資源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規劃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 參與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 ROT案,並於獲選 為最優申請人後直接作為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是否適用促 參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疑義乙節 發文機關: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文字號: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110.07.09. 台財促字第110255173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9日
    主旨:所詢蘇伊士新創建廢物資源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規劃以單一申請人方
       式申請參與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 ROT
       案,並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直接作為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投
       資契約,是否適用促參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110年 6月25日( 110)安永字第060321號函。
    二、促參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
      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
      之投資契約者。旨揭公司未符上開規定,無法擔任民間機構,爰亦無
      法適用促參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三、旨案涉及申請人資格條件相關規定乙節,請逕洽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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