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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參案件因政策變更,被授權機關得否將投資契約履約管理權責移轉
予行政法人執行等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文字號: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110.07.13. 台財促字第110255177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3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件因政策變更,被授權機關得否將投資契約履約管理權
責移轉予行政法人執行等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6月10日府授文藝字第1100093179號函。
二、來函所稱「新竹市風城文創館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係
由貴府文化局擔任授權執行機關,並無疑義,今貴府研擬於該案所在
範圍設立「新竹市藝文高地特區」行政法人,並研議將該案原合約移
轉予該行政法人,作為授權執行機關,惟查本部前於 105年11月 8日
台財促字 10500698890號函示,已敘明行政法人非屬促參法第 5條所
規定得被授權或受委託之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政府機關,
爰投資契約履約管理權責不得移轉予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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