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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促參案落實履約監督及財務稽核,確保公共建設及服務品質,有關民
間機構之籌辦及得否轉投資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8.16. 台財促字第110255207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6日
主旨:為利促參案落實履約監督及財務稽核,確保公共建設及服務品質,
有關民間機構之籌辦及得否轉投資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條,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
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
之投資契約者。該法第45條,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
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
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二、促參案簽約後首重民間機構如期如質完成公共建設及提供公共服務,
為確保公共建設目的之達成,民間機構財務獨立且穩健,為順利履約
重要關鍵。為使民間機構專注於促參案之興建、營運,主辦機關於履
約過程有進行財務稽核及提前預警之必要,爰於公告招商文件宜載明
最優申請人籌辦民間機構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由最優申請人籌辦專案公司與主辦機
關簽約成為民間機構。
(二)屬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者(如醫療財團法人或長照社團法
人等),依該相關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辦理。
三、如經主辦機關評估,因促參案件性質單純或契約年期較短等因素,而
由最優申請人擔任民間機構者,應要求民間機構於履約期間出具營運
該促參案之獨立財務報告,與最優申請人之原公司業務分別列帳,以
利財務稽核。
四、促參案採專案公司為民間機構者,該專案公司以辦理該促參案為業務
範圍,如申請轉投資或經營該案以外業務,恐有造成經營狀況複雜,
造成資源稀釋、業務競爭,增加促參案履約風險之虞,爰除投資契約
明確約定得辦理外,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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