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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條第7項規定所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期間」相關規定,自110年8月29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8.30.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7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0日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
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外國人轉換
登記,於辦理轉換作業期間內,未有符合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規定之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連續達十四日。但外國人如有變更登錄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情事,該十四日之期間,應重新
計算。
本解釋令自一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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