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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31. 金管保綜字第11004932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1日
主旨: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二、本會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4953925號公告,自即
日停止適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11.12. 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3541號公告
發布,自110年11月12日停止適用〕
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保險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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