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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
、暫停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文字號: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0.08.31. 觀西管字第11003007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1日
主旨: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
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範圍限制僅得於自A點(182894mE,2547605mN)、B點(1
82895mE,2547594mN)座標連線以西水域範圍內(如附件),
僅供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
(二)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應穿著合格救生
衣。
(四)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時。
2.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
8級(17.2–20.7m/s)以上。
3.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
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
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
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得依水域安全及實際狀況,隨時對於本公告進行修正。
四、本處104年6月24日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3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3. 觀西管字第111
03007043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附件-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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