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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 2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
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0.08.31.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11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1日 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
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各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依前
開規定辦理。但學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且該校任一性
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