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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條第2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1案,請轉知 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加強相關宣導工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6.10.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9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0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衛生福利部 110年2月5日衛授家字第1100600112
      號函辦理。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條第2項業於102年5月8
      日總統公布施行,修正為:「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
      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
      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
      或回復原狀。」,後於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
      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將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納入防墜
      設施設置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三、為使民眾安裝兒童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並落實本條例第8條第2項修
      法意旨,本部前以 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
      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 10208064422號書
      函請轉知所屬,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
      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
      能任意加以禁止。
    四、本部已於 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引導公寓大廈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增訂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
      時,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減少兒童墜樓意外。為減少各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爭議與強化
      防墜設施對於居家環境安全之重要性,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及會員,應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全面檢視各社區之規約,將設置
      防墜設施之規定納入規約,勿讓兒童墜樓事故再次發生。
    五、又本部營建署於103年6月13日函頒修正「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作業評分標準」時已納入兒童防墜議題
      之宣導工作項目,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加強相關宣導工作。於
      受理民眾陳情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禁止設置防墜設施時,請依個案
      情形覈實認定是否符合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倘未符合請輔導
      民眾改善,以維護住戶兒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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