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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設置導盲磚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0.06.04. 營署建管字第11011073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4日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110年4月13日障盟(110)字第0
3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
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條
第1項所明定。
三、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參考 ISO國際標準於 109年5月8日修訂公布CN
S 15933 「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導盲磚」國家標準,協助一般
視覺障礙者透過凸起的觸覺外形與視覺對比達到引導的目的。
四、按「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導盲磚: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覺障礙服務專業人
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
設施(點狀)組合搭配。」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章總則1
05 參考附錄及附錄2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指引A202.2所分別規定
。
五、綜上,建築物如有設置導盲磚之需求時,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覺
障礙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材料規格可依CNS 15
933「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導盲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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