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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請各法院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戶籍謄本
時,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戶籍地址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8.18. 台內戶字第11001304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請各法院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戶
籍謄本時,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副本
辦理。
二、旨案經司法院110年8月13日上揭函知各級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
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仍依該院100年3月25日秘台廳民一字
第1000004055號函意旨,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知書上載明對造(
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
正確核發戶籍謄本。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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