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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請各法院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戶籍謄本 時,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戶籍地址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8.18. 台內戶字第11001304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請各法院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戶
       籍謄本時,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副本
      辦理。
    二、旨案經司法院110年8月13日上揭函知各級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
      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仍依該院100年3月25日秘台廳民一字
      第1000004055號函意旨,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知書上載明對造(
      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
      正確核發戶籍謄本。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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