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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 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第 8條、第63條、第65條及財團法人法第11條適用 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8.26. 法律字第110035109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
       請成立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第 8條、第63條、第65條及財團法人
       法第11條適用疑義1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4月16日衛授家字第1100010494A號函。
    二、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關係,委託
      人如已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信託法第63
      條第 1項規定參照);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包括信託利
      益全部為委託人以外之人享有,以及部分為委託人享有,部分為他人
      享有),除信託行為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外,須由委託人及受益人
      共同終止之(信託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參照)。另信託法第63條第1項
      規定雖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等語,惟該項非屬強制規定,故
      信託行為如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例如終止須得第三人同意、委託
      人或其繼承人不得終止等),除有違反信託本旨或有悖於公序良俗外
      ,自應從其訂定(本部 93年8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30033879號函;王
      志誠著,信託法,2020年2月8版1刷,第319頁及第320頁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
      下:…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第 11條第5款
      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
      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
      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關於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行為,乃以設立
      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其與契約行為不同。於
      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且捐助行為
      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捐助
      人捐助之財產成為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之財產(本部109年5月12日法律
      字第10903506550號函參照)。
    四、本件信託契約書第2條固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惟第1條信託目的載明
      :「緣甲方(按:委託人)因立志於公益慈善事業,願將畢生戮力所
      得之財產捐助成立○○○慈善基金會,因甲方事業繁忙且略感身體不
      適,故暫將甲方名下財產信託於受託人,以利日後成立基金會時,以
      甲方名義代為為捐助相關管理處分行為,…。」其第6條及第7條更約
      定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慈善基金會成立後
      ,受託人應即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基金會。是以,本件信託關係究
      屬「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抑或「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
      享有」之情形,非無疑義,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應由貴部先予釐清
      。又本件捐助人所為捐助行為,其生效之時點究為何時,以及捐助行
      為生效時之金額、捐助章程所載捐助財產之總額為何?因來函並未檢
      附捐助章程,且涉及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個案事實認定事項
      ,仍應由貴部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另查本件委託人之繼
      承人等針對信託關係,似已提起相關訴訟,併請貴部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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