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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
分之記事例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9.11. 台內戶字第11002441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
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6月15日新北民戶字第1101124303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
條等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
身分。是以,實務作業當事人須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續辦原住民身
分登記。
三、有關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係按本部 100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
字第 1000729824號略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
取得要件為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爰配合修正記事例為「原姓○(原姓名○○○)民國 xxx年xx月xx
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
四、後續辦理上述原住民身分登記,現行記事例為「民國 xxx年xx月xx日
『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
)原住民民族別。」該記事例「回復」用語,與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
記事例用語不一致,爰作業畫面之取得原因「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
將修正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修正後記事例將變為「民國 xxx
年xx月xx日『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
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五、另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
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又按原住民族委員會90年12月 3
日台(90)原民企字第 9016147號函略以,凡採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
原住民身分者,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時,如
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其原住民身分當然喪失。是以,現
行辦理是類原住民身分喪失登記之喪失原因「未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
」將修正為「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
,併予敘明。
六、本案版更日期將通盤檢視後,另擇期通知,相關登記申請書及記事例
於版更前,請以人工註記及職權更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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