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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G8A站用地 聯合開發案,是
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9.01.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8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日
一、復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10年7月29日110(原)字第 1100700008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條之4第1項規定:「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
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有關申請建築執照基地內有部分建築物為特種建築物、部分非特種
建築物,因特種建築物為經行政院許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定
之建築物,非屬建築執照申請範圍,同一建築基地內其餘應申請建築
執照部分如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適用上開總則編第 3條
之 4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免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但如行政
院許可該特種建築物時許可條件另有要求,應依許可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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