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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 3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11–1條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其程序
進行之說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8.31. 法律字第110035112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1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所詢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 3項規
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 1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一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0年7月19日台水財字第1100022825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規定,舉行聽證前,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記
載本法第55條第 1項各款所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
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且對於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
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第55條第 1項
及第3項規定參照)。次按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聽證,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是關於聽證之舉行,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等親自到場,以
言詞方式為之。本件來函所詢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 3項規定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 1規定應舉行聽證,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
其程序應如何進行一節,經查本法第 1章第10節之聽證程序未有明文
規定,惟因聽證程序之進行,涉及當事人於聽證時陳述意見,及經主
持人同意後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
理人發問之權利(本法第61條規定參照),與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等程序,如以線上方式舉辦,則關於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所在與
舉行聽證機關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能否通聯順暢?技
術上能否查驗確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之人別身分?能否確保該等
人之意思表示自由及真實陳述?有無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聽證公
平之情事等?倘於目前尚無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下,舉行聽證機關得
否公正、公開進行聽證程序及確保當事人之聽證權利,尚有疑義(本
部110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1003507140號函意旨參照)。
三、為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及電子化政府之趨勢,並便利聽證程序之進行
,本部擬具並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程序法
修正草案第61條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當事人
發問 (第1項)。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不能出席聽證,其所在與舉
行聽證機關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為前項之陳述意
見及發問時,主持人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以該設備為之,
並視為已出席聽證 (第2項)。前項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
備為陳述意見及發問應審酌之事項、聽證紀錄之簽名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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