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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瓦斯儲存場新建工程申請設置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附屬空間作辦
公室使用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9.03. 營署建管字第11000623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3日
一、依貴局110年8月10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486296號函及110年8月16日補
送附件辦理。
二、依本署108年7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 1080049663號函:「I類組危險廠
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如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設置,非屬 C類組工
廠類建築物 ……」上述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自
無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類建築物廠房附屬空間規定
之適用。
三、另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6條附表5,尚無I類組之適用
。旨揭個案新建工程得否設置G–2辦公室,應依當地土地使用管制相
關規定辦理。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秉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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